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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勇昌
原來“小作坊”式的中頻爐生產的“地條鋼”,是公認的偽劣產品,應予以取締。然而,現在隨著一些小企業擴大了爐容,上了連鑄機和連軋機,“小作坊”變成了中頻爐鋼廠。對這種產能,是應該用行政手段一律去除,還是應該運用法律法規辦法處置?
何為中頻爐煉鋼?
中頻爐煉鋼,是利用中頻磁場渦流熔化廢鋼,經連鑄機和連軋機,生產鋼材的工藝,其生產出來的產品已不是昔日的“地條鋼”。據有關機構調研,我國現有中頻爐鋼廠約70家,產能在1億噸左右,實際產量波動很大。今年2月初,由于建筑鋼材市場低迷,加上進口鐵礦石價格下跌,高爐-轉爐工藝成本降低,中頻爐鋼廠失去競爭力,幾乎全部停產;但到7月份,隨著建筑鋼材需求增長,鐵礦石價格上漲,中頻爐鋼廠產量快速上升,達到年產鋼5000萬噸的水平,預計中頻爐鋼廠今年產量在4000萬噸左右。
中頻爐煉鋼與轉爐、電爐煉鋼相比,最重要的差別是不能吹氧造渣,因而不能去除鋼水中的磷、硫等有害元素,特別是不能降低磷含量,生產出來的鋼材極易脆斷。這種鋼材只能滿足“強度”要求,不能滿足“韌性”要求,只可用于填海用水泥塊、公路用水泥隔離墩、蔬菜大棚用支架等,適用范圍有限,不能廣泛用于建筑領域。
哪些標準不宜用于中頻爐煉鋼?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政府依法用行政手段去除中頻爐煉鋼產能,主要應體現在按照環境保護、能源消耗、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標準進行處理。筆者現就這幾個方面的可行性做簡要分析:
一是環保方面。中頻爐煉鋼不吹氧、不造渣,排放的煙塵和污染物比轉爐、電爐要少,對環境污染程度相對較輕,因此不宜把是否符合環境保護指標要求作為去除中頻爐煉鋼產能的主要依據。
二是能耗方面。以主要生產環節的消耗指標,折合成噸鋼能耗指標(千克標準煤/噸鋼)做比較:中頻爐煉鋼噸鋼電耗為600千瓦時~700千瓦時,折合能耗(每千瓦時電折合0.404千克標煤)為242千克~282千克標煤。電爐生產企業考慮到鋼材質量等因素,噸鋼普遍需要加入700千克~800千克比較純凈的熱鐵水,噸鋼電耗由500千瓦時左右降為150千瓦時~200千瓦時,折合標煤60千克~80千克;但鐵水是載能體,按噸鐵耗能460千克標煤計算,噸鋼加入700千克~800千克鐵水,相當于耗能322千克~368千克標煤,二者合計噸鋼能耗為382千克~448千克標煤,高于中頻爐。因此,不宜把能耗作為去除中頻爐產能的主要依據。
三是質量方面。我國建筑鋼材多數是通過流通環節進入建筑領域的,鋼材的供給與需求是按國家標準執行的。而國家標準覆蓋面很寬,涵蓋了最低用途和最低檔次的鋼材,對鋼的質量和性能要求較低,特別是對磷、硫含量的要求范圍很寬,上限均為0.045%,而且對有利于提高鋼材性能的錳、硅等含量不設下限,即按照現有標準,建筑鋼材產品可以不加合金。這是一般中頻爐可以達到的標準。但這種鋼材的韌性很差,極易脆斷,不宜大面積用于建筑領域,特別不適合用于中高層房屋建筑和基礎設施。
因此,按鋼材用途不同,分類制訂和完善建筑用鋼質量標準,嚴格限制中頻爐鋼材進入建筑領域,是去除其產能最重要的法規依據。
如何依法管控中頻爐產能?
筆者認為,要加強對中頻爐鋼廠產能這一處于“灰色”地帶的產能的管理和控制,在政策層面應該從加強對中頻爐煉鋼企業的管理、細化建筑用鋼質量標準、加強有效資產的重組等方面給予適當政策支持。
一是將中頻爐煉鋼企業由“地下”轉入“地上”,納入法制管理軌道。根據中頻爐煉鋼企業產品質量檔次和用途范圍,可按照“禁止使用”“允許使用”原則進行分類,并以法律法規管理起來。我們預計,按現有中頻爐煉鋼企業的鋼材質量狀況,絕大部分中頻爐產能將進入“禁止使用”行列;少數選用優質廢鋼的企業,可能進入有限的低檔市場。筆者建議,在今后5年,將中頻爐產能納入去產能總體安排,由各級政府負責落實,并進行公布、考核。
二是按用途分類,細化建筑用鋼質量標準。筆者建議,在現行質量標準的基礎上,組織力量細化質量標準,作為處置中頻爐煉鋼產能的法規。可以考慮以磷、硫等有害元素含量為主要標志并設立標準,例如可按3種類型劃分使用范圍:
Ⅰ類:磷、硫含量不超過0.045%,用于非人類居住使用的一般設施(如蔬菜大棚、畜欄、填海用水泥塊等)和非地震區的低層房屋建筑。
Ⅱ類:磷、硫含量不超過0.03%,用于中高層建筑和一般性基礎設施。
Ⅲ類:磷、硫含量不超過0.02%,用于高層建筑和重要基礎設施。
三是對有效資產進行重組。筆者建議,去除中頻爐產能后,政府鼓勵企業將連鑄機、軋機和其他有效資產與其他優勢企業聯合重組,并在產能置換、能耗和環保指標調劑、跨地區稅收分配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